物管企业撤出物业小区的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3-17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贯彻执行《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物管企业撤出物业小区的程序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撤出企业小区的程序规定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服务到期;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三)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活动的规定:

(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三)业主违反服务合同约定,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管企业作出撤出物业服务小区的决定,应书面送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办事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被解除方如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业管理企业在撤出所管小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须在小区内公告并作如下公示:

(一)撤出所管小区的公告及原因;

(二)物管费收支情况公示;

(三)拟退出的时间及相关资料交接的时间、地点;

(四)其它需告知的事宜;

上述公示资料需提前20天公示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代表)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双方协商另约移交时间后再先行退场;

七、物业管理企业撤出所管小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就以下内容移交:

(一)代管物业维修资金的,应将业主明细表及帐目移交;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小区业主楼层、面积、姓名等档案资料;

(四)清退退出日期后业主缴交的物管费及装修保证金;

(五)消防、水、电、气、电梯等验收资料;

(六)基础、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七)其它相关图纸。

八、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

九、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