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物管条例施行 限制"住改商"待细化

发布时间:2012-3-5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物管费、停车费、小区安全等业主和物管公司都很关注的问题进行规范。记者日前采访部分物管公司和业主,大家普遍认为,有了《条例》,物业管理“顺畅”了;但有业主指出,《条例》对“住改商”进行限制,却缺少投诉受理的具体规定,犹如纸上谈兵。

  物管费好收了 安全管理明确了

  “过去,总有少数业主以房屋还未装修或暂时未入住为由,拒交物管费。”贵州乐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刘主管对此很不满:“小区的绿化、楼道的清扫等服务工作,却是从交房那天就开始的啊。”如今,按照《条例》规定,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物业管理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管费好收了,就解决了物管公司的大难题。”

  此外,小区业主被盗,物管该不该负责、该不该赔偿?《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我们再签订物管合同时,都将加入‘安全责任’一条。”刘主管说。

  贵州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王经理说,近年来,新建的小区因为配备有监控、保安人员等,安全等级相对于十多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小区要高很多。目前,该物业公司在新小区的物管合同中就明确了安全责任:一旦发生因保安失职造成业主被盗,经公安机关认定后,物业公司将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而老的住宅小区由于监控设备老化、破损,物管收费标准又低,出现安全问题主要采取协商处理的方式。“今后,我们将考虑对有需要的老居民小区筹集资金改善监控设施等。”

限制“住改商”待细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私房菜”、“麻将馆”、“美容院”、“旅店”开进居民楼,对其他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不过,该《条例》未对擅自从事“住改商”行为制止的方式、采取的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

  市民罗女士去年以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花费近百万元买了一套市中心电梯房。交房后,罗女士却发现自己还没装修,已有几家住户“变”成了公司。“每天二三十人上上下下,占用停车位不说,总有陌生人进出也很不安全。”罗女士曾找过房开,但对方表示无能为力。“不知道哪个部门来管理此事。我打电话咨询很多部门,都表示‘管不了’。房子是一辈子的事,怎么找不到个伸冤的地方!”

  针对此问题,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省有关法规,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由于“住改商”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目前正在制定和细化管理措施,预计在3月1日以前会出台相关细则,届时,消费者投诉“住改商”将不再“纸上谈兵”。

  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少

  按照《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由于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停车费怎么收,收多少大多由物管公司决定。

  “在我们服务的小区里,大部分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某大型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一般会制订停车收费标准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再进行公示,如果业主都没有提出意见,便开始实施。

  而针对停车位的问题,多家物管公司表示均将在满足业主的情况下,才考虑将车位外租或出售。(记者 王丹丹)